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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使用证、房屋
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问题的批复
(厦府[1996]综105号 1996年5月17日)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土管(1996)036号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统一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门市房屋他项权证》、《厦门市土地房屋共有权证》三种“两证合一”证书。具体的证书格式请报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定。
  二、同意制作“厦门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权证专用章”新的专用章启用后,原印章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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