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简化纳税手续,私有房屋租赁统一按每次租金收入的21%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税款。
对私有房屋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考虑到转租前出租方已交纳房产税,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此因素,即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 %计征。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 %计征。
四、调整公有房屋租金公有房屋租金从1996年9月起调整。
(一)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一律按新制定的《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新增加的租金不设下限;超过原租金55%的,超过部分不计算租金。
2、其他公有住房一律按原租金50%提高租金。
3、住房面积超过《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标准的,在新的月租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超标准租金。
4、调整租金后月租金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月平均收入7 %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给予减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租金不予减免。
5、对离休干部、烈属、社会帮困户等,仍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二)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办法
1、已列入中央商务区置换计划的大楼,月租金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调整为15元/平方米,其增加部分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
2、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78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5 倍;
3、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1.12倍;
4、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月租金,在1987年租金标准上增加0.75倍。
5、对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大众早点店、超市、清真食品店等,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6、对1990年后商业企业自行投资改造的商业网点,实行租金优惠政策,改造后增加的面积不调高租金。
7、为使非居住用房的租金达到合理水平,今后拟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水平不低于上年的商品零售物价指数。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下列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分别查处:
(一)售楼广告不实的,由市工商局根据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
(二)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市建委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