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
室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96]30号 1996年6月24日)
为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提高房地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特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从1996年8月1日起,本市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扩大为: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限于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供本单位员工居住)。
外省、市单位用个人购买内销商品房住宅,可申报临时户口。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标准的,参照《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购房单位可为其职工,购房个人可为其本人或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1996年的标准暂定为购买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价值40万元以上可予申报1 个蓝印户口。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主要条件是: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正当居住理由;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从1996年8月1日起,购买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房价6 %计证,其中超过3 %的部分由地方贴费;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1 %降为0.5 %;存量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1 %降为由受让方支付0.5 %;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仍按交易双方各支付0.08%执行。
三、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