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劳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粮食销价调整后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大财综字[1996]178号 1996年6月26日)
市内四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新粮上市起,再次提高购粮的收购价格,同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相应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辽政发[1996]21号)规定,和市政府大政发[1996]56号文件精神,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实行定向补贴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向补贴具体对象及标准
1、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十元。
2、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八元。
3、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十一元。
二、补贴办法及资金来源
1、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的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2、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补贴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
3、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发补贴,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追加行政经费。企业发放的补贴,列入成本,计入工资总额。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