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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19号 1996年4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由企业申请,县(市、区)国税局报市、地国税局审查。汇总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退税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省国税局1994、1995年已正式行文公布名单的福利企业可不再上报审批。对于校办企业,要结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委、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认真搞好界定。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市、地国税局应及时汇总,以正式文件并附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即征即退”必须坚持“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不按期入库的,基层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对追缴入库的税款不再给予返还。
  三、对符合享受营业税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仍按省地税局鲁地税流[1995]2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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