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
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稽[1996]13号 1996年4月18日)
近接不少单位来电反映,财政部在《两则》颁布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作为税务咨询单位,原沪税稽[1992]35号文明确规定比照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现应执行何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考虑到税务咨询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单位性质、工作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比较类同,为平衡税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可比照[1994]财会协字第123号文附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比照[1994]财会协字第124号文附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