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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除必须附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还应分别附报如下资料:
  (一)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四残”人员花名册; 
  (二)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科研单位应附报科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应附报军一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证明; 
  (五)保险公司具体免税险种清单; 
  (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需减免资源税的应附报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转报。无 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凡应转报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并签署具体的减免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应逐年办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或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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