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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2万元以上的: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二)需报省辖市(含常熟、泰州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5、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各省辖市确定其减免权限,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 地方税务局具体明确其管理权限。
  第六条 需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者《资源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同时应在书面申请中,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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