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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
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2号 1996年5月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制度,深化地方流转税工作的目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现行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一)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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