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等三个
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京卫防字[1996]24号 1996年5月3日)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北京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
根据《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及《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经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业务技术审核评定,现批准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等三个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范围如下: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职业中毒诊断
尘肺病诊断
物理因素损伤诊断
放射损伤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职业中毒诊断
尘肺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