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
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3号 1996年5月30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4]181号《关于
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的精神,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应收取相当于手续费收入20%以上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各期货交易所在风险基金的处理上各不相同,有的在手续费上外加,有的在手续费中内扣,因此有必要对风险基金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的征免政策予以统一明确。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在交易场内公布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并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的情况主送主管税务分局和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按当期公布的交易手续费费率收取的手续费外,另外再收取风险基金的,对这部分风险基金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税收征免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各期货交易所在手续费外向会员收取的风险基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如转作交易所所得的,不论形式如何,均应对转作交易所所得部分的风险基金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