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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
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433号)


浦东新区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当前全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的管理情况很不规范,大楼住户反映管理电梯问题不少,存在维修、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现象,造成电梯使用中的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95)167号文]和国家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95)21号文]的精神,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物业公司要做好所管辖的住宅大楼电梯情况登记,并将登记表一式二份(附表)于6月底前分别报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和所在区县房管局(房屋电梯测试所地址:延安中路347号,邮编:200020,联系电话:63181302)。
  2、正在使用的住宅大楼电梯必须接受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每年一次的质量、安全年度检查,经年检合格的电梯核发使用证。
  3、各物业公司接收管理的住宅大楼电梯质量必须由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各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大楼电梯的更新、改造可由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报废的电梯技术鉴定和电梯更新、改造的验收及测试。
  5、各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审查由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6、各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大楼电梯设备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
  7、各物业公司的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上海市房屋电梯测试所技术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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