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缴销。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在经营地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以代表证”税务登记表)和购领的发票,并结清税款。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第二联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明一并交回签发税务机关,第三联留存经营地税务机关。
七、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立即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于遗失后五日内持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税务登记表和声明作废的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并留存一份,然后重新输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凡应在市局登记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申请报告表和原税务登记证件,到市局登记大厅重新打印和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八、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规定通知。
九、税务登记检查与违章处理
(一)税务登记检查
市局征管处与外区、市、县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电脑资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通告,定期与已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电脑资料核对,对查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或未按实际情况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寄发《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重新登记)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或重新申报开业税务登记、变更和重新税务登记(如通知书无法寄发时,可定期汇总公告通知),并将情况输入电脑。
(二)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市局征管处和外区、市、县基层局对发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重新登记)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登报公布后,超过期限时间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搞虚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然后再给予办理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重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本《规程》适用于地税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其他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规程》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