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形均应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1、纳税人因变更住所、经营地点、隶属关系和企业类型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2、纳税人改变核算形式的;
3、纳税人因解散等原因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未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又申请重新税务登记的。
(二)手续
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应持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外,其它手续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基本相同。
(三)程序
重新税务登记程序比照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六、报验登记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包括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间跨区经营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手续
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应持下列手续:
1、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携带的商品和经营项目合同等资料;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程序
1、申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签发机关留存备查,另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即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上述手续,申报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2、调查。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递交的上述证件后,应与报验的商品、合同等进行核对,并在十日内调查完毕。
3、受理。对手续齐备的,由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税种登记表》。
4、核准。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以代表证专用章,纳税人可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第二联以及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第二联以及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的“以代表证”税务登记表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