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形均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投资状况或隶属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
4、纳税人改变核算形式的;
5、纳税人发生其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二)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持下列手续:
1、纳税人的申请报告;
2、有关机关、部门或组织批准、宣告的文件、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
3、营业执照副本;
4、变更地址、核算形式、隶属关系和投资状况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5、税务登记件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
6、其他有关手续。
(三)程序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之前或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决定批准(核准)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述手续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受理。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并辅导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
3、检查清理
(1)对不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必须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最后做出检查结论,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 款,并审核其清缴入库情况,同时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履行签章手续。
(2)对因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具体操作同上。逾期未办理完毕,由市局指定的接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未尽事宜。
(3 )对因破产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宣告破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时检查清理纳税人税款,做出检查结论,同时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登记债权(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具体清偿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审核无误后,在其《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并将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收加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最后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五、重新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