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纳税人办妥上述手续后,可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管户通知书》和《购买发票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申报征收关系,并领购发票。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范围
  否认内资或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类型及企业类型的(不含个体工商业户);
  4、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
  5、改变经营期限和注册资本金的;
  6、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税款结算账户(包括开户银行账户)的;
  7、改变隶属关系(不含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8、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
  (二)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上述变更,须持下列手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宣告变更的证明文件;
  2、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程序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纳税人应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手续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受理。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备的纳税人,由税务登记机关发给并辅导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3、审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需要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变更通知书;对需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完毕,同时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报变更税务登记,符合要求后再核发变更通知书。
  4、发证。登记机关依据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和变更登记表,将变更登记资料录入电脑,打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凡应在市地税局登记大厅输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可持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手续。
  四、注销税务登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