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五种,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
1、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2、对持有《外国企业登记证的》的纳税人核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3、对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4、对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5、对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手续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持下列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企业开业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或企业代码证书(原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4、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资)的身份证或护照(外资);
5、股份制、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供有关章程、合同、协议和验资证明等文件(税务机关将留存其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
7、其他手续。
(四)程序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手续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受理。对手续齐备,且符合开业登记条件的纳税人,由登记机关发给其《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或《个体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税种登记表》。
3、审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县城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税务登记机关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管户通知书;对需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完毕,同时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报税务登记,符合要求后再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管户通知书。
4、发证。登记机关依据管户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表,将税务登记资料录入电话,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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