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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7]第93号 1996年6月1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大地税征[1995]032号停止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我市税务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税务登记的受理部门:
  (一)市局征管处税务登记大厅负责受理下列税务登记事项:
  1、全市(含各区、市、县)外资企业的开业、变更、重新和补办等税务登记;
  2、市内四区的内资企业开业、变更、重新和补办等税务登记。
  (二)各基层局负责受理下列税务登记事项:
  1、市内四区各分局办理所属市场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开业、变更、重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市内四区各区局办理所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开业、变更、重新、注销和补办等税务登记。
  3、对外分局办理异地(含)境外)临时来连经营的外资企业报验税务登记。
  4、其它区、市、县办理所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重新、注销和补办等税务登记。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一)范围
  凡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2、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经常发生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个人;
  3、其他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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