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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蔬菜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国有商业进入集贸
市场销售蔬菜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商发[1996]第84号 1996年6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蔬菜,以引导平抑蔬菜价格,并把这项工作列入1996年为民办的16件实事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对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实施蔬菜销售的摊位安置,应结合市场实际,原则上给予市场主通道两侧的位置,每个市场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摊位,对进入市场的国有菜点在市场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允许安装标牌和价格板等简单设施。
  二、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国有商业,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一年,免收摊位租赁费半年。
  三、国有商业进入各贸市场的销售点,由企业统一核算,集中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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