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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重申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
分工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6]49号 1996年7月9日)


  为全面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的改革精神,根据市委、市府领导对财税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现特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浦东新区,不含市属由区、县代征税的企业,下同)单独与外商(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三、各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下同),由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四、外商在本市投资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五、外省(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分)局征收管理;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六、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经营性分公司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设立的生产性分公司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七、除上述一至六条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不论投资总额多少,均由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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