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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沪委老[1996]字第53号 沪财行[1996]24号 1996年7月15日)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定期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各单位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不计入离休费基数,也不作其它项目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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