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沪委老[1996]字第53号 沪财行[1996]24号 1996年7月15日)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定期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各单位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不计入离休费基数,也不作其它项目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