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监控资料台帐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按不同内容建立如下基础台帐:
1.一般性基础资料台帐: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形式、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等。
2.基础数据指标台帐:
指标内容应以市局下发的京国税[1996]021号通知中的《增值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表》(以下简称“监控表”)数据指标为准。
3.企业财务报表资料的收集:
包括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五、监控指标数据填报的培训
各区、县国税局负责监控工作的主管人员应将各项监控指标的取数来源《监控表》的填写要求对企业,特别是对那些经调整新选定的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使企业能做到独立、正确地填报。
六、基础数据的收集和上报
《监控表》中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财务人员填写后随纳税申报表按季度报送,由税务所收集整理后报税政一科。待收集齐全后,主管人员应将企业填报的基础数据,利用普查软件进行录入、审核、修改。经审查无误后,于每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七、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分析报告
各区、县国税局应利用普查专用报表软件对取得的基础数据按不同口径进行数据测算分析,并完成分析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指标:
(见附表)
(二)分析报告的内容:
1.整体情况分析:
(1)重点税源企业占所辖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与同期数相比较);
(2)应纳税额占所辖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比例及年度计划的比例(与同期数相比较);
(3)应纳税负的增减;
(4)已纳税额、欠交税额的增减比例。
2.具体税收指标分析:(按行业分析)
(1)销售收入的增减幅度与销项税额的增减幅度是否基本一致;
(2)当期进货金额的增减幅度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减幅度是否基本一致;
(3)进、销项税额比重的增减幅度;
(4)应纳税额的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