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
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2号 1996年3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为及时了解掌握新税制下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增减变化等情况,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选户
1.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确定本区县的市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监控户(以下简称:重点税源企业);
2.列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不得少于50户,其应纳增值税额应占本辖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50%左右;
3.凡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4.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选户和调整,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工作相结合;
5.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调整,必须报市局备案。
二、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
1.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资料的收集、分析等工作,监控工作的主管人员要保持连续性;
2.主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同时必须会应用税收资料普查软件(SDMS报表统计软件)。
三、管理手段
全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必须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实现电算化管理,在尚未开发一套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专用软件之前,各区、县国税局必须使用市局下发的税收资料普查专用软件(SDMS报表统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