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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
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8号 1996年4月2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1995年度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1994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1994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职工。
  二、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18.7,即比1994年上升18.7%。
  2.1994年出台的物价补贴“翘尾”到1995年的月平均物价补贴为15.80元。
  3.月补偿净增额=199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18.7%-15.80元。
  4.月物价补偿净增额低于40元,可补足到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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