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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
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本市其他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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