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编者注:略))及有关资料的,责令其在1个月内办理年检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的,给予其在6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延长其处罚期限。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其在年检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如仍不如实申报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给予其6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延长其处罚期限。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年度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附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所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或直属分局税政科复审。
(三)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根据复审情况,签署年检结论,并在有关通知书上加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后生效。
(四)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知或通告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年检标识、年检戳记、年检通知书由市局统一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