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下同),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概况。包括审核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济性质、职工人数、资金状况等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审核上一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税收负担率、欠交税额、查补税款,以及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抵扣税额等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账户设置、会计凭证填写、使用、传递、保管、会计人员数量、质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结存、保管及违章情况。
第五条 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出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见附表二(略))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检,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三(略))。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下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原材料等相关成本科目。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重新取得资格之日起,其购进的货物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重新给予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2.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原材料等相关成本科目;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责令其在3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达到上述要求后,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见附表三(编者注:略)),并清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