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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税务所应凭分局税政科的领取通知书到发票仓库领取,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好领用存记录。
  八、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证(簿)》到主管税务所,由税务所在其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标识必须分别贴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页左上方空白处和《发票领购证(簿)》“发票购买领用记录”第一页上方空白处。
  九、对年检结束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年检的办法下发《年检合格通知书》提供年检合格标识,并按规定加贴。
  十、1996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原则上由各分局税政科负责,对有些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原由其他科(所)负责的,年检也仍可由这些科(所)进行,但必须将年检结果汇总后抄送税政科,由税政科统一上报市局。
  十一、对年检后取消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科(所)应及时通知税政科。由税政科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的增减变化情况。
  十二、今年年检结束后,各分局税政科应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并对今后的变化进行电脑管理。软盘由市局统一编制。
  各单位应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报《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略),于7月30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参加年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时,应一次性支付年检工本费用50元整,税务部门应统一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定额发票》。
  十四、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的年检工本费用的管理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新税制的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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