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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40号 1996年4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见附件),对1996年的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作如下布置:
  一、所有原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一般纳税人年检。
  二、1996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5月1日至6月30日止。从1996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领购证(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5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分局,对调整的户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年检工作由接受户管的分局负责。如对这些纳税人在6月底前完成年检有困难的,经市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年检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8月底.
  四、年检结束后,发给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八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区、县局的识别号(各单位代码见附);后六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应分别编号。
  五、《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为一式五份由税政科填开。填开后,一份留税政科、一份转稽管科、一份转发票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纳税人。发给纳税人的一份《年检合格通知书》应为彩印通知书。
  六、《年检审批专用章》应由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七、年检合格标识由各税务分局凭市局税政一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集中年检结束后,税政科应将使用结存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以后使用结存情况应分别在1996年的10月底和1997年的2月底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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