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企业申请使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应根据市委、市府的规定,原则上以各企业主管部门系统为范围,在年度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来源额度内,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切块安排使用。
三、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方法
(一)凡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作进度、资金用量、质量要求定期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市级重点项目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按其工程进度的资金用量核拨核贷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划拨或贷款一律以银行结算或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进行,受款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对使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单项设备购置和单项工程,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为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将督促企业引进竞争机制,采用评估、审价、招标、监理等方法。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将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重点的对上述项目实行跟踪稽核,各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内部运行的各环节中加强制约,实行定期内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开支,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在预算计划内按项目进度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企业主管部门填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贷)款通知单,连同用款企业申请报告的复印件报送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所需资金即予到位。
四、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项财政性资金,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需强化财务会计核算工作。鉴于该资金主要是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因此,凡属财政拨款形式的资金划拨工作一律通过银行结算的办法。项目在建设期企业应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国家资本金”以加强资金运作的管理。
五、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实施
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企业的主管领导部门组成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属松散型决策机构,并负责定期向市委、市府报告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各文化企业使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跟踪、稽核情况和评价意见等。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