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沪财企二[1996]42号 1996年6月21日)
根据市委、市府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完善本市宣传文化企业的财税政策,按照“两个根本转变”的工作目标,优化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提出以下改进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确保重点的原则
“九五”期间,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投资使用的重点是确保市委、市府批准的能代表上海形象的标志性文化设施项目和本市重大的宣传文化活动,以及对促进企业转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项目。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向,在明确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还应增强注重经济效益的意识。在项目的选择上要加强规划和综合平衡,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程度,避免各企业仅以局部利益,项目建设形成重复投资,以及防止该项资金被擅自挪用造成资金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三)优化使用的原则
对非盈利纯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项目,其资金可采取财政无偿拨款的方式,作为项目国家资本金对文化设施项目的注入。
对非公益性有经营收入的文化企业,为促进其深化改革,加快产业化发展而需要的资金可采取有偿使用、项目贴息、拨款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可使用资金的容量,达到跨年滚动增值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制约的原则
为确保重大文化设施项目的建设,符合市委、市府的要求,在宏观上,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人员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采取审价、招标、监理、跟踪稽核等办法分类指导。在微观上,由企业在内部建立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制约制度。
二、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需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市委、市府对本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经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列入当年计划和预算编报范围的投资项目。
(二)企业申请使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要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立项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