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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2.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市局将发文纠正,并予以调整。
  3.各单位自行发现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不自行纠正也不报告,或市局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单位逾期不纠正的,市局将按照户管分工原则作出相应调整,并在市、区(县)两级财力结算时按分税制原则和户管分工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的收费、定额收据的使用、税务登记证件销毁、工本管理费结算等问题:
  (一)税务登记的收费仍按沪税稽[1994]3号文执行,各分局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定额收据,并严格按照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增发副本的收费标准和税务登记证件、镜框、塑套的发放标准执行,按月报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及工本管理费月报表,按季结算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二)各分局在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若发现有原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现象,应通知纳税人在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随后凭登报申明作废的报纸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各分局在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后应集中销毁,并在8月10日前与市局结清老记工本管理费。
  各单位在对纳税人换发新证以后发生变更、注销、打印报废等原因收回的证件报送市局审核后,由市局集中销毁。
  四、其他事项: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管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加强宣传
  各分局要有一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的重点放在核发两种税务登记证件的必要性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新的程序上面。本次换证对于区分收入级次、理清户管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分局坚决执行市局精神,能够按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
  本次换证根据国税总局精神,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原则,税务登记号采用了单位统一代码表识,所以各分局要加强与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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