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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纠正;
  2.逾期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凳记证件由市局实行“集中管理、按户发证”的办法,各分局凭市局核发的领料单到市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凡在换证过程中和今后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由各分局初审,随后将户管清单和税务登记表报市局稽管处审核,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换证过程中和今后新办的其他单位,先到市局初审,各分局凭市局的户管核准单接受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当由各分局初审,随后将变更清单,注销清单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市局稽管处审核,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先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将初审的所有资料退市局稽管处审核,随后凭市局签注审核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或经济性质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先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将初审的所有资料送市局稽管处审核,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签注审核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再凭市局核发的户管核准单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并报送注销清单给市局备案。
  (四)税务登记资料审核的内容:
  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新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审核的内容是:工商执照的副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的证明、章程、联营协议、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代码卡)、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和资料。
  (五)市局建立定期督查制度:
  1.各单位应严格按市局户管分工原则及本规定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法。凡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应自觉纠正,并及时报市局稽管处和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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