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政府机关等单位的税务登记号是:前六位为税务机关管辖的编号,后九位为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统一代码。税务机关的编号为:上海市为31XXXX,市辖区为3101XX,市辖县为3102XX、市辖直属分局为3100XX。具体号码如下:
黄浦区为310101,南市区为310102,卢湾区为310103,徐汇区为310104,长宁区为310105,静安区为310106,普陀区为310107,闸北区为310108,虹口区为310109,杨浦区为310110,闵行区为310112,宝山区为310113,嘉定区为310114,浦东新区为310115。
南汇县为310225,奉贤县为310226,松江县为310227,金山县为310228,青浦县为310229,崇明县为310230。
一分局为310041,二分局为310042,三分局为310043,四分局为310044,五分局为310045,外税分局为310046,海洋石油分局为310048。
(2)个体工商户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号码。
3.鉴于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原15位税务局记号码更替需要过渡期;同时,由于采用新的税务登记号编制规则,会给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在编制新的税务登记号(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号)的同时,还要按沪税稽[1993]19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今后新开办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编制原税务登记号(以下简称税务管理码)15位号码,即前六位税务机关管辖的号码按上述规定,后九位仍旧按原税务登记号规则编制,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正本边框内的右上角和副本年月日下,并注明是税务机关管理码。因此,每个纳税人有税务登记号和税务管理码两个号码。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使用税务管理码。
4.对纳税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号的处理办法: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不变;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其税务登记号前六位由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九位单位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停止使用。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税务记号不变;涉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编制税务登记号。
5.对纳税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管理码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不涉及经济性质、所履行业变化的,其税务管理码不变,涉及经济性质、所属行业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沪税稽[1993]194号文规定重新编制税务管理码(最后5位顺序码不变);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其原税务管理码停止使用,随后由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编制税务管理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管理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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