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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4)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不论跨区、县还是在同一区、县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由其独立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并通知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仍按原来的体制执行。
  (6)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发数本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换证时间、方法:
  1.换证时间:
  全市范围的换证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起到1996年10月30日止,各分局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相应安排时间进行。
  2.换证方法:
  应予换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指工商执照上注明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均同此义),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务登记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完整填写,连同工商执照(副本)、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卡,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等证明、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经专管员审核签注意见,所长复核,报分局批准,随后各分局按市局统一格式的户管清单填写汇总,报市局核实,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换发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应予换证的其他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完整填写,连同工商执照(副本)、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代码卡)等资料、证明,经各分局初审后,将初审的所有资料和户管清单送交市局稽管处,由市局复审,并核发户管核准单,再返回给各分局,各分局凭市局核发的户管核准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证件查验后归还给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原则,凡同时核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的,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号一致。
  2.根据国税总局文件精神,每个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本市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本次税务登记号为15位号码,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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