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41号 沪地税稽[1996]26号 1996年6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制定了有关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每种证件又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种。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换证范围、原则:
  1.换证范围:
  (1)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政府机关,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分别换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从事非生产、经营而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劳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已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换证原则:
  (1)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又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
  (2)对由于变更经营范围等引起缴纳税种变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增发或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3)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均核发国税、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