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统一发票”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6]5号 1996年5月6日)
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上海市将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格式附后),为搞好这次试行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使用人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上海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任何未依法取得国际运输代理经营权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处(含外商),禁止使用“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
三、“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申请使用人需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行文至申请使用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并在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临时购用证)注明可购印“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未接到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文前,不得擅自审批印制和发售“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
四、经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使用的“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印制和购用,仍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一律使用240×140(mm)中英文对照微机发票,企业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监制和领购。微机发票需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