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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地[1996]8号 1996年5月2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4月3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治安费应予发追补入库。社会治安费款项的划解仍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5]第3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治安费停征后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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