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收入的范围
(1)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各类补贴;
(2)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3)亲属的赡养、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活津贴;
(5)经医疗部门鉴定有劳动能力,劳动部门两次安排工作不去的,视为已有工作,按劳动部门制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6)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政府发放的定期定量救济金计入家庭收入。救济标准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原救济标准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7)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计入家庭收入;
(8)优抚对象享受的政府发给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关于民政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原社会救济对象待定期定量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换发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在市、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对象,由民政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调整标准手续。
3.其他对象均由个人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持户口簿(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小能就业而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还需持原失业保险金发放部门出具的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还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由居(村)委会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核发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经批准的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半年重新申请一次,接受监督检查。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但有人就业或收入增加,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该家庭应主动声明,民政部门要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其家庭有人就业后,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
6.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年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额确定,差多少补多少。
四、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充分发挥民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市政府明确指出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