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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长远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公民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要体现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均等机会。在考虑到社会保障基本需要的同时,保障水平也要与社会成员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相联系。
  (四)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社会互助互济。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种社会互助基金,提倡社会捐助,同时,鼓励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以增强保障能力。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的分散管理及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逐步转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公)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在城镇要形成基本覆盖所有劳动者的保险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政策基本统一、费用基金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具体内容是: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要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到本市的所有劳动者。
  (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保障生活;补充保险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建立;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个人自愿参加;支持劳动者建立职工互助会,开展有组织的互助性保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3)实行社会统筹和建立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施个人缴纳保险费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医疗保险中,要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医院正常的补偿机制和对医院、患者双方的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确保基本医疗。
  (4)建立养老保险和工(公)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失业救济金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和物价涨幅情况,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5)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6)统筹规划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失业救济要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相结合;工(公)伤保险要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医疗保险要与预防保健相结合;生育保险要与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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