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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
(京政发[1996]23号 1996年7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个规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在社会成员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障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的精神,为更好地完成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确定的“建立全市社会保障领导机构,抓紧制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任务,进一步加快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目前在不打破现有管理体制格局的情况下,遵循统一规划、统分结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并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有机结合,协调发展,逐步覆盖全社会,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水平合理适当,监督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协调,初步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具有首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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