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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地[1996]5号 1996年5月1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缴纳申报

  第五条 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 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 计算征收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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