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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8号 1996年5月16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
  二、换证的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从199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具体换证时间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确定。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三、换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税务登记表、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及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发给税务登记证。在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栏加盖县地方税务局或税务分局的印章。 
  (三)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地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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