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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20号 1996年7月6日)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新标准。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定为798元。具体标准计发及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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