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比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多缴纳的税款,按规定需办理退税清算的,由国家税务局在移交地方税务局前尽快办理,至8月31日前仍未办理完毕的,移交地方税务局继续办理。自1996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的清算退税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外国企业缴纳的有关税收,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或核定其他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确定征收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三、关于证券交易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一)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实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办法。
六、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发售、管理。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归属划分。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
七、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属于交叉征管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应加强联系、配合。发现属于对方征管范围的税收问题,及时相互通报,分别查处。
(二)此次征管范围调整后尚未办结的纳税检查案件(包括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仍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由国家税务局继续办理,属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由国家税务局移交地方税务局办理。
八、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按本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原则: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将属于向地方税务局移交的有关纳税人的名称、地点、电话、联系人以及1996年1月1日至正式移交期间纳税人缴纳的应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税种的征收情况打印成册,按区、县局分局对口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原有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原则上由国家税务局留存备查,地方税务局可向国家税务局借阅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