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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
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第124号 1996年7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共同研究,就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下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或项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
  2、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业户。
  3、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各类业户。
  4、主营栏目中应纳营业税,但兼营项目中有应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的业户。
  5、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代征。
  (二)下列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的各类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工农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2、主营栏目中为应纳营业税行业,兼营项目中有应纳营业税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的业户。
  3、从事工业、商业以外其它行业经营活动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业户。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税收具体征管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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