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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
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沪财基[1996]4号 1996年5月2日)


  按照建立现伪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综合评价和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财工字[1995]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除统一执行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10项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外,现补充如下6项指标,请从1996年起,一并贯彻。
  一、已获利息倍数:用于衡量企业付息的能力。计算公式:
  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二、投资收益率:反映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
  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100%
  三、商品住宅开发率:反映企业商品住宅开发水平的高低情况。计算公式:
  商品住宅开发率=本年商品住宅实际开发工作量÷本年土地、房屋实际开发工作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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