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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无线寻呼台发布广告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
无线寻呼台发布广告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6]124号 1996年5月14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无线寻呼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本市相继成立100多家无线寻呼台,其通讯范围已达到相当大的覆盖面。无线寻呼台的发展既服务了经济建设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是,部分无线寻呼台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和提供多种服务,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没有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发布经济广告,其中包括商业、房产出租、招工招聘等分类广告。由于大多数无线寻呼台没有专门的广告审查人员,又不熟悉广告管理法规,造成广告内容违法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虚假不实的广告,给消费者造成误导,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消费者反映强烈。
  为了规范无线寻呼台发布广告行为,促进寻呼广告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的无线寻呼台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本市区域内设立的无线寻呼台,均属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的目的:
  结合检查工作深入宣传广告管理法规,全面规范无线寻呼台的广告经营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线寻呼广告的监督管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无线寻呼广告的健康发展。
  三、检查的内容:
  (一)各无线寻呼台自查内容:
  1.本单位有无经营广告行为;
  2.有无专门广告经营人员;
  3.发布广告的条数、内容及收费情况(包括广告价目和广告收入);
  4.发布广告有无收取有关证明文件;
  5.发布广告有无广告代理单位及代理单位情况(应附与广告代理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6.发布广告的内容有无违法问题;
  7.违法内容广告的条数、收费;
  8.今后是否准备继续经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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