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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房屋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产权人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代表产权人签定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决定住宅修缮基金和公用设施基金的使用;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六)提出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申报标准,议定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督促居民遵守住宅小区居民公约;
  (九)组织创建优秀住宅小区活动。
  前款中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应经产权人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管委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本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及产权人委托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申办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办企业取得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申办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执照。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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