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惠政策
市级及其以上乡镇工业小区和经市同意的每县(市)郊区一个县级乡镇工业小区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以地生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用地由县(市)、郊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乡镇工业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发出让,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按建设项目报批征用,出让或转让收入全部用于乡镇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业小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有关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对乡镇工业小区项目所需用地实行优惠政策,优惠办法由各县(市)、郊区政府制定。
(二)实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已经规范的乡镇工业小区,不论新老企业,除享受国家明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税的增加部分,三年内金额由财政返还,三年后年新增部分返还50%,返还部分的50%留作企业发展基金。乡镇工业小区要全面建立“收费卡”,各种收费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或者缓收,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乡镇工业小区内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三)各级农行要继续安排乡镇工业小区专项贷款,每年从乡镇企业贷款总额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支持乡镇小区的开发建设。其它专业银行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乡镇工业小区重点项目,对于乡镇小区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适当放宽贷款自筹资金规模限制,并允许用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对乡镇工业小区内有利于培植财源的新建成技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
(四)改革户籍制度。试行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的农村村民和外地区人员、外出打工人员带资进厂或到乡镇工业小区内兴办企业,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乡镇工业小区工作,经济待遇从优,优先办理调动手续。优先解决其家属就业等问题。
(五)电力部门要千方百计满足乡镇工业小区内生产用电,电力紧张时,要向乡镇工业小区内的重点骨干企业倾斜。
(六)凡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作出成绩者或为乡镇工业小区引进项目和资金者,可根据其成绩大小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四、领导与管理
(一)县以上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此项工件。各级计委、建委、经贸委、科委、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电力、农业、水利、邮电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为建设乡镇工业小区办实事。